广州哪里有专业私人调查公司-每日一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下,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杨增龙,又名杨龙,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2005年12月28日,因收购赃物罪被判处罚款3000元。 2009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增龙犯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2010年8月30日,被告人杨增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所附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依法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增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所附民事诉讼原告提出上诉。 2012年3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重新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增龙犯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杨增龙当庭否认杀害被害人,并辩称其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杨增龙的辩护人辩称广州哪里有专业的侦探公司,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不符,请求宣告杨增龙无罪。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与前两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具体如下:被告人杨增龙与被害人郭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 2009年1月13日19时许,杨增龙因欲与前妻复婚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邀请郭某到河北省定州市韩家庄村砖窑西侧商谈分手事宜。两人发生争执,杨增龙将郭某打晕后,用刀砍下郭某的头,埋在附近的麦田里。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增龙故意非法剥夺郭某某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杨增龙的有罪供述,办案人员的借口是他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经侦查发现,杨增龙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悔罪书相同;杨增龙当庭承认自己有罪供述。他审问的两名调查员郝和卢并没有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还有庭审视频作为证据;杨增龙声称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均出庭作证,并表示没有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看守所体检记录显示,杨增龙进入看守所时身体无外伤;除杨增龙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侦查结果。警察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综上,该抗辩不予采纳。杨增龙故意杀害郭某某的事实,有其侦查阶段的供述、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增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增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安机关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刑讯逼供,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宣告杨增龙无罪。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杨增龙有犯罪动机;有罪供述的一些细节与现场调查笔录、尸检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和基站信息一致,无罪答辩与基站信息和手机通话记录不一致。但审讯视频不同步,辨认过程不完整,没有提取到杨增龙犯罪的相关物证。综上,口供以外的间接证据不符合法律可靠、充分的证明标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虽然杨增龙撰写的供述明确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从证据分类的角度来看,该供述也属于被告人的供述。离开。杨增龙在侦查过程中供述有罪,但检察官推翻了有罪供述,称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公安机关目前的审讯视频和辨认现场视频存在缺陷。审讯视频未同时录制,辨认现场视频未同时录制。表明鉴定过程也不完整,未能体现杨增龙指示侦查人员寻找凶杀现场和被害人头部埋藏地点的指示。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值得怀疑。杨增龙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客观物证佐证,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二审时,检察院没有补充新的证据证明杨增龙的犯罪行为。原判决认为,杨增龙2009年1月13日杀害被害人郭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增龙有罪。据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杨增龙无罪。 。
主要问题
1、被告人应排除非法证据以及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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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审法院如何落实无罪认定原则?
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得让被告人变相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一审中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被告人杨增龙提出自己的有罪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并提供了审讯人员姓名、相关情况等线索。一审法院对取证合法性启动了特别调查程序,但在一定程度上将证明侦查人员使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转嫁给了被告人。这种做法不符合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律要求。的要求,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则。例如,首先,一审法院指出广州哪里有正规的侦探公司,杨增龙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其自愿向公安机关提交的供述相同;讯问杨增龙的两名侦查人员郝某某和卢某当庭承认自己有罪供述,确定自己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并且有视频为证。这实际上是通过杨增龙的有罪供述本身证明了取证的合法性。但这些有罪供述恰恰是杨增龙用来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依据。其次,一审法院指出,杨增龙声称对他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均出庭作证,并表示没有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时很少承认非法取证的情况。但出庭作证的办案人员不能简单否认不存在刑讯逼供。相反,应当详细说明证据收集的细节,并对被告人提供的线索或材料作出合理解释。 。如果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对取证的合法性存在分歧,在没有其他证据特别是讯问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不宜简单采信侦查人员的供述。第三,一审法院指出,看守所体检记录显示,杨增龙进入看守所时没有外伤。但事实上,2009年1月16日凌晨1时的审讯视频显示,杨增龙额头上有明显的伤痕,与看守所体检记录中记载的情况不符。如果情况存在矛盾,侦查人员应当对此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最后,一审法院指出,除杨增龙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这显然要求被告人承担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被告人杨增龙上诉后,再次提出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启动了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并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检察院向法庭出示了讯问笔录、拘留笔录、体检记录等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相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并要求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过程中,上诉人和检方就口供的合法性进行了质证和辩论。经法院调查发现,取证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被告人供述录音、录像不完整。从被告人杨增龙首次供述的讯问笔录来看,讯问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22时30分至2009年1月16日凌晨1时,相关视频讯问时长仅为47分18秒,音频和视频不完整。
二是相关鉴定视频不完整。经审查,被告人杨增龙的现场辨认视频未能完整还原辨认过程。尤其是杨增龙辨认凶案现场和被害人头颅埋藏地点等细节均缺失。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存疑,大大降低了鉴定的证明价值。
三、被告人杨增龙的健康检查笔录与相关讯问视频存在矛盾。据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显示,杨增龙的健康检查分别于2009年1月16日和同年1月20日进行,身体无外伤。 2009年1月16日凌晨1时的审讯视频显示,杨增龙额头上有明显的伤痕,两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四是取证工作中存在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比如,讯问票上没有写明讯问时间、讯问原因,侦查人员也没有签字。
基于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对口供合法性的证明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应作为结案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二审法院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结论。而是在判决书中指出,上诉人杨增龙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曾供述有罪,但检察官推翻了其有罪供述。声称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审讯视频和指认现场视频均存在缺陷。审讯视频并非同时录制,辨认现场视频显示的辨认过程不完整。未能反映杨增龙指示侦查人员寻找凶杀现场和被害人头部埋藏位置以及辨认过程。客观性值得怀疑。同时,杨增龙的有罪供述也没有客观物证证实。首先,作案时使用的凶器刀和从受害人身上抢走的手机均未提取并记录在案。其次,根据杨增龙的供述提取,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上未发现血迹。三、上诉人杨增龙供述中提到的砖头、烟头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提取记录;第四,现场未提取到符合杨增龙特征的脚印、指纹等痕迹证据。
二审法院的上述意见实际上表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值得怀疑,但并没有明确排除非法证据。最终,从供述、指认过程客观性存疑的角度,决定不以相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基于多方面的考虑,普遍没有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做出明确的结论。相反,他们将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捆绑在一起进行分析,然后通常以证据不客观为由拒绝使用。将其作为最终决定的基础。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案件,相关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即使客观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法院认定相关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后,不应再继续讨论其客观真实性问题。
(二)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应当坚持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的原则。
为防止二审法院多次将案件发回重审,造成案件长期拖延,造成超期羁押,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审的,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依法不得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根据这一规定,二审法院必须严格执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无罪宣告的原则,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或者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材料仍不充分的认定上诉人有罪,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
需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供述通常是检方和一审法院判决的关键证据。一旦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供述为非法证据并依法予以排除,其他证据将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要求。证明标准:对于此类案件,二审法院往往会选择发回重审。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证据调查的基本原理,符合下列条件的,不符合补充侦查纠正要求,发回重审无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严格贯彻无罪排除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本案中,原判依据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但该有罪供述并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应当依法排除(二审法院表示,被告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目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检察院在二审中没有补充新的证据来证明杨增龙的犯罪行为,立案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时,检察机关还认为,审讯视频不同步,辨认过程不完整,没有提取到指向杨增龙的相关物证,而上述间接证据确实存在。证据不充分、不符合法律标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排除上诉人杨增龙有罪供述后,其他证据均不符合法定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杨增龙有罪。二审法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杨增龙无罪,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