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正规婚外情取证公司-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出轨,是否还能主张损害赔偿?
小A向法官诉说:“他离婚后不久就再婚了,而且结婚不到半年就有了孩子。按照时间推算,这明显是婚内出轨。我竟然一直都没察觉到,现在该怎么办呢?”
大白对法官说,离婚后才意识到,她在我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怀上了他人的孩子,而且孩子才出生不久,街坊邻居都知道我被背叛了。然而,既然已经离婚,我是否还能要求她进行赔偿呢?
近年来,社会进步与观念更迭之下,离婚比率持续攀升,小A与大白等人在离婚后揭露配偶出轨的案例屡见不鲜。那么,离婚后是否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事实并非如此。只要妥善处理以下三点,即便在离婚后揭露配偶有过错,亦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一、自身无过错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官提示:
依据相关条款,离婚时要求赔偿损失的条件相当严格,具体到申请人方面,必须是其中一方没有过错,一旦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二、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大过错
案例:
大白与前任妻子经历了一段“闪婚”又“闪离”的曲折婚姻。他们在相识之初便迅速陷入爱河,仅仅三个月便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生活并未如预期般甜蜜美满,由于彼此了解不足,夫妻二人频繁发生争执。最终,前任妻子坚定地提出了离婚请求。面对前妻的决绝,大白也选择了接受,随后两人一同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原本以为这段不幸的婚姻已经走到了尽头,然而大白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意外发现,前妻在离婚后的不到七个月里就生下了孩子。仔细推算时间,前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得知这一消息后广州正规的外遇调查公司,大白心中充满了喜悦,迫不及待地想要找到前妻,确认这个孩子是否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然而,前妻却坚决否认,明确表示孩子与大白毫无瓜葛。这时,大白才恍然大悟,原来前妻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出轨,并且怀上了他人的孩子。面对这一残酷的现实,大白选择将前妻告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求前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定为2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大白出示了离婚证明以及与前妻的对话记录,用以证实其前妻在离婚后不到七个月便生育了孩子,据此推断其前妻在离婚前就已怀孕。面对这些证据,前妻并未予以否认,而是承认了在离婚前已有身孕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怀孕,这对大白的精神造成了伤害,因此支持了大白提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要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091条对重大过错的界定十分清晰,它明确指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属于法定重大过错。此外,该条款还特别加入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条款,作为补充,涵盖了出轨后怀孕、多次长期出轨等行为,这些行为若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同样可被认定为重大过错,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三、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明确指出,若离婚登记完成之后,一方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理应予以受理。然而,若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明放弃这一赔偿要求,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民法典实施之前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当时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已有明确条款,则应依照这些条款进行处理。然而,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能够更有效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更有助于维护社会及经济秩序,或者更有助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
小A与伴侣步入婚姻殿堂让对方出轨,育有一名可爱的女儿,生活美满。然而广州哪里有专业的侦探社,在携手走过八年时光后,伴侣突然提出结束这段婚姻。面对小A的追问,他总是含糊其辞,以性格不合作为离婚的借口。尽管小A多次试图挽留让对方出轨,但伴侣的态度始终坚定。最终,在无奈之下,小A同意了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手续。然而,两年后,小A意外得知,丈夫离婚不久便再次结婚,并且不到半年就迎来了新生命的到来。小A方才意识到丈夫早已背叛了婚姻,离婚的原因竟是为了再婚。她内心愤怒难平,于是提起诉讼,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20万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确认,小A的前夫在离婚数日便与另一人小C再婚,并迅速迎来了新生命的诞生。通过孩子出生日期的推算,可以断定小C在两人离婚前就已经怀孕。然而,小A的前夫坚称,他与小A在2019年便已解除婚姻关系,依据当时的婚姻法条款,小A应在离婚两年后提出赔偿请求,而此时已超出诉讼时效,故此他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定,已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7条明确对损害赔偿请求的时效进行了设定,规定当事人需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的十二个月内提出索赔,超过此期限将不再受理。然而,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取消了这一时间限制,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尽管双方的离婚事宜是在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发生的,然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相关规定》的第二条内容,本案件采纳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条款让对方出轨,这更贴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要求,更有助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最终判定小A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定时效,并判决其前夫向小A支付赔偿金五万元,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
法官提示
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若一方在婚姻中未有过错,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其时效期限为三年,自当事人得知或理应知晓对方重大过错行为之时开始计算。换言之,即便在离婚之后才意识到配偶的重大过错,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但必须在三年时效期内提出,逾期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相应支持。
夫妻间理应保持忠诚、相互敬重和深切关怀,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美德,亦为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法定责任。若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不仅会损害双方的婚姻情感,更会对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即便在离婚过程中,若发现配偶在婚姻期间有出轨并孕育子女等严重过错,无过错的一方仍有权借助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