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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靠谱小三调查-北京刑事律师:告一个人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发布时间:2025-09-08 点击量:85

一、告一个人重婚罪需要哪些证据

告重婚罪没有证据的话最好想尽一切办法收集证据。

重婚案可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如今司法机构通常的做法是,倘若告发者能够提供重婚的凭据,司法部门便会即刻受理该自诉案件。

若当事人举证不够充分,司法机构不会受理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向公安部门申请调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重婚罪的证据:

依法办理的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婚姻注册凭证,或者伪造的结婚证明,以及与异性子女出生的证明等直接材料来确认。

2、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

对方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群众的证明;

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

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等。

二、重婚罪过了追诉期就是无罪吗?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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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清白推定理念,未经司法最终裁决的,不被视为违法,即是清白。

刑事案件的起诉时效已经届满,通常检察机关不会再启动追责程序,审判机关也不会审理相关案件,自然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犯罪。

重婚是一种极其错综的态势,审理重婚案件时,罪与无罪的界线常常难以划定。需要从若干角度来厘清重婚罪和无罪的界限。

必须明确区分因重婚行为构成犯罪和因被拐卖导致重婚的情况,这两种情形之间存在显著区别,拐骗及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情节十分严重。

部分已婚女性遭遇不法分子绑架、转卖后,被强迫与另一个人成婚,此类情形下,虽实际存在再次结婚的情况,但她们内心并未有重婚的意图,与第三者结合实属非自愿,系他人欺诈或胁迫所致。

必须明确区分重婚行为与暂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界限。所谓暂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就是双方没有结婚登记却以夫妻身份短暂同居生活,这种行为并不属于重婚罪的范畴。

最高法院在1958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表示:如果两个人虽然住在一起,但实际上只是短暂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互相称呼为“姘头”,并且随时可以随意分开,或者约定时间一到就结束这种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只能看作是单纯的非法同居,不能算作重婚。

根据情节轻重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重婚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其造成的不良后果存在程度差异。

依照第十三条的说明,行为如果轻微且无大害,就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因此,存在重婚情形,未必就形成重婚罪。必须重婚行为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实际中,重婚情形轻重程度与造成的损害存在差异。依照第13条条款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若行为非常轻微且损害很小,则不被视为犯罪。因此,存在重婚行为,未必就形成重婚罪。必须情节相当严重,损害相当大,这种重婚行为才会被视为犯罪。

北京刑事律师王学强法律知识掌握牢固,工作态度严谨;与法学同行交往深厚、紧密婚外情需要什么证据,将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处理重大复杂案件诉讼能力突出,诉讼方法运用灵活自如。从业至今处理过大量棘手复杂案件及特殊法律事务,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广播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均有过多次相关报道和宣传。若想了解指控他人犯重婚罪所需材料等法律疑问,可联系强律网北京刑事律师进行咨询。

相关内容:如果第三者怀孕重婚罪吗?

一、第三者怀孕重婚罪吗

重婚罪广州可靠调查公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已有配偶者,又与第三方缔结婚姻,二是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还与其登记结婚。所谓已有配偶广州可靠侦探公司,具体指男性已有妻子,女性已有丈夫,只要这种婚姻关系未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就属于有配偶状态。一旦夫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因一方死亡导致婚姻自然终止,就不再属于有配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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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存在婚姻关系者,若再次缔结婚姻,或知晓对方已有伴侣却与之结合,将面临不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处罚。

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以来,对于重婚行为的界定依据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项罪行损害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本国婚姻法规确立的基本准则,再次婚配的行为损害了本国社会主义的婚姻与家庭体制,理应受到刑事方面的惩处。

(二)客观要件

这种罪行在客观上的要求是,实施者需要有再次结婚的行为,具体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又和另外的人登记结婚,或者清楚对方已经结婚还与其登记结婚,这就形成了重婚的罪行。

存在婚姻关系,意味着男性拥有妻子,女性拥有丈夫,且这种伴侣关系未通过法律途径终止,仍然有效,这样的人就是有配偶者;倘若伴侣关系已经终止,或者由于一方离世导致关系自然消亡,便不再是具有婚姻关系的人。另外,与第三方缔结婚姻,涵盖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合法登记的情况,也包括虽未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实际婚姻。当事人清楚对方已有配偶却与之缔结婚姻,是指本人虽无婚姻关系,却知晓对方已有婚姻,而故意与其建立婚姻的,包括办理结婚登记或形成事实婚姻。这种行为是蓄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表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并执行之后,国内不再认可非正式的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问题的说明(第一)》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双方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条的要求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时需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并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若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则按事实婚姻来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并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若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前通知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倘若没有补办登记,则视作解除同居状态。

现实情境中处理这类事务的方法,对卷入者而言,除了协商达成一致,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诉诸法律手段来捍卫自身正当权益,已婚人士实施此类行为,本质上构成欺诈,部分卷入的女性并非有意侵扰他人生活,而是遭遇了蒙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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