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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的外遇调查公司哪家好-律师调查取证难寻求制度突破

发布时间:2025-04-18 点击量:52

律师很难调查和收集证据来寻求系统突破:2007-07-29作者:法律每日周末阅读:7月25日的3,897次,全英中律师协会的主席Yu ning在接受法律记者的访谈中说,如果调查和收集证据无法从系统中得到良好的证据来解决。

“律师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是法律授予的权力。现任律师法,诉讼法,起诉和辩护体系都赋予律师某些权力,但在实际行动中,律师的权力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你宁说。

北京Yuecheng律师事务所的律师Du Yonghao使用“迷失和沮丧”来描述调查和收集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证据的困难。 Du Yonghao说:“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困难是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的'机构瓶颈'。”

刑事辩护律师不仅会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方面遇到困难,而且实际上,这是所有律师在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在内的所有诉讼中都有的一个普遍问题。由于很难调查和收集证据,“有很多案件失去了案件”。北京达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Qian Lieyang说。

但是,也有令人满意的现象。从今年9月1日起,公共安全部的交通管理局开始放松调查和律师的证据收集: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委托律师在公共安全机器人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请派遣律师。律师可以为交通事故审查,复制和提取相关证据材料。此外,随着最近对全国人民大会修正律师法的调查,“解决了长期以来由于律师职业的发展而困扰的问题,例如调查困难,获得证据的困难以及难以见面的困难,这是期望“从立法层面取得突破性的进步”。

“四个困难”构成了一个案件处理律师

2006年,上海律师协会对全市700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调查和证据收集问题”进行了特别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律师有四个困难:

一个困难 - 掌握法院的调查令被阻止;第二个困难 - 无法在审判前调查基本情况,导致无法提起案件;第三个困难 - 政府职能部门阻碍并拒绝律师调查诸如内部法规,没有合作义务和缺乏承办人的原因;第四个难度 - 非政府职能部门,例如银行,电信,邮局,医院和财产,通常拒绝律师调查。

调查还表明,参与调查和证据的部门和部门是:公共安全,工业和商业,房地产,财务,建筑委员会,社会保障,银行,医院等;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购买和销售,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司等。

实际上,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从事法律事务,可以通过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调查局势。

但是,由于“收集证据的律师的活动没有保证的具体措施”,因此律师收集证据已成为普遍。

上海律师协会主席卢·洪宾(Lu Hongbing)表示,律师无权调查和收集公共安全机器人等证据,因此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困难是诉讼的主要困难之一。

当律师处理案件时,他会找到一个普通的公民或合法人来收集证据。即使他持有介绍信和许可证,另一方也会忽略它。例如,如果他检索一个人的财务状况重婚证据调查难广州哪里有可靠的婚外情调查公司,银行也会说,不方便地说,在法院寻找相关材料的情况时,法院也将失败。卢·洪宾(Lu Hongbing)表示,尽管法院现在有了调查令,但由于缺乏机构规范,“调查令”并不容易使用。

无法顺利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律师只能通过各种方法解决问题,“有时我真的必须拿走我的运气。” Du Yonghao似乎无助。

此外,“律师必须在调查之前获得正在调查的人的同意,但是许多人不愿造成诉讼,因此他们拒绝作证。” Qian Lieyang认为“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协助司法证词。否则,它将影响司法正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陈·鲁瓦(Chen Ruihua)说:“调查和证据收集在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就像没有激活计算机计划一样。没有律师的帮助和参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权利就无法像计算机计划一样激活。”

公共安全重婚证据调查难,采购和律师实践冲突

调查和证据收集的意义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证;同时,它“影响整个司法系统的权威,并影响我国的法治程序”。

“证据是案件成功或失败的关键。否则,当事方的权利和利益不能受到保护,司法公平和正义不能被追求,并且不能通过证据反映法律事实。”卢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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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 Lieyang说:“客观事实必须有证据,否则客观事实不能提升为法律事实。”

但是,由于无法调查和收集证据,当事方长期无法提出案件,而丢失案件是“非常普遍的”。

Qian Lieyang认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困难与司法系统有关。”杜阳还说:“难以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根本原因是制度原因。”

实际上,“律师很难进行很长时间的调查和收集证据,”陈·鲁瓦(Chen Ruihua)说。

1996年是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方面的困难。

“在1996年之前,没有大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法》规定律师不能提前干预。因为没有干预的条件和无法说话,所以没有问题。”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法》第96条规定,在调查阶段,受托律师“可以与拘留犯罪嫌疑人会面”。

“律师在调查阶段的干预使公共安全和检察官开始保持警惕和警惕。一开始,这种对抗的心态并不明显,但是随着律师的早期干预,这种预防性的心态开始加强和对抗。”陈·鲁瓦(Chen Ruihua)说。

在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公共安全,征服者和律师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尤其是在律师调查后,发现了新的有力证据,这使证人改变了他的证词。这无疑推翻了公共保障人士的调查工作,公共保障和诉讼人的工作是对他们的心理辩护的否决,也是犯罪的罪行。

Du Yonghao认为,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困难也是因为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服务行业没有开放的态度,并且系统中没有良好的联系。

他认为,行政机构的“面向官方”思想是其“不愿提供支持”的根本原因。

“现在,许多人都无法向律师寻求帮助,并且很难协助律师进行调查的概念。我们固有的思维模型暂时仍然很难中断;还存在“面向官方的”价值体系对调查权的影响。” Yu ning说:“尽管政府事务现已开放,但公共知识领域的一些信息律师仍然找不到。”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缺乏报酬或利益,一些部门和行业拒绝合作;刑事诉讼案件更为复杂。公共安全和采购本身是诉讼结构的主要机构,这使起诉和辩护的对抗和冲突。” Du Yonghao说。

除了系统的不完美外,还有另一个原因也是一个因素,使律师很难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

“过去,律师被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但现在他们被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这种地位的下降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群体的实力和能力,”杜扬霍说。

陈·鲁瓦(Chen Ruihua)也有相同的观点:“ 1996年,律师法颁布,将律师定位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前“州公务员”到“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官方身份消失了。”

身份的变化使律师的“官方身份”不再强烈。

“有些刑事案件由于高风险而不愿承担这种风险。实际上,律师正在独自诉讼和个人。”这使一些刑事辩护律师不愿调查和收集证据。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辩护律师或诉讼特工摧毁或伪造证据,有助于当事方摧毁或伪造证据重婚证据调查难,威胁或引诱证人改变证明或犯下事实违反事实的伪证或违反事实的罪行,应判处三年或刑事罪行,如果不得判处三年或刑事罪行;年,但不超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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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伪证的规定给律师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带来了巨大风险。” Qian Lieyang说,许多律师都有这样的专业风险。

因此,Qian Lieyang认为,在当前的国内法律环境中,律师不应在调查阶段参与调查和证据收集,因为司法救济和担保措施尚不完美。在没有有关保护律师专业权利保护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律师在调查阶段直接调查和收集证据是危险的。

Chen Ruihua表示:“解决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时的担忧是废除第306条。否则,相关部门将对伪证进行刑事起诉,并随时发起306篇文章。”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学家,共识都是:“律师的调查和获得证据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来保护。”

制定救济措施,以确保律师获得证据并调查证据的权利

“经过多年的上诉,律师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权利已抛弃。正在考虑律师法的修正案广州可靠侦探社,还考虑了三项重大诉讼法。”你宁说。

“应给予律师进入司法程序的'绿色渠道',也就是说,调查和获得证据的权利应自由地进行。与此同时,应提供特殊的保护,而不是充满风险。但是,应防止单方面且无关紧要的自由化。应予以防止。不得行使这项权利,并且必须任意进行界限。陈·鲁瓦(Chen Ruihua)说,因为有些律师缺乏道德。这要求律师有内部实践惩罚法规,应惩罚严厉的惩罚,并阻止个人律师滥用权力。

“为了防止滥用调查的权力,我们必须采取两管齐下的方法。在放松的同时,我们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来限制权力的滥用。否则,会产生负面影响。”

陈·鲁瓦(Chen Ruihua)认为,解决律师在调查和收集证据方面的难度的核心问题是:让双方的证人在法庭上出现以证明公平性,同时,它可以防止双方滥用资源。禁止单方面与另一方的证人见面,律师和检察官必须同时在场。否则,采购官将利用公共权力威胁,一些律师也将诱使并引诱证人进行伪证。这是为了维持法律的公平性。

陈·鲁瓦(Chen Ruihua)说:“为了确保对抗的归化,这需要机构支持和公平的规则。”

“限制律师的工作权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受到限制。律师为当事方服务,因此,调查和获得证据的权利也被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难以调查和获得证据,意味着当事人权利并未受到保护和侵犯公民权利的保护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增长。你宁说。

律师执业是私人权力,而行政部门则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之间的这种对抗使许多律师担心在立法中远远不足以规定律师的调查和收集证据权是不够的,并且“如何确保执行律师的调查和收集证据权”是关键。

Qian Lieyang认为“必须通过立法,法院必须执行该立法。”他特别强调,“这必须是'强制性'执法。”

“律师法应该是律师执业的担保法,而不仅仅是管理法律,也就是说,它不能损害律师权利的行为。应建立救济手段,否则,如果法院拒绝法院拒绝。卢汉说。

陈·鲁瓦(Chen Ruihua)还认为,必须采取支持救济措施,否则“如果律师在调查期间被拒绝,该怎么办?”

“如果没有任何支持规则可以确保这一点,这无疑是简短的文本,无法实施法律。如果律师在调查期间拒绝律师,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和证据收集。但是,如果律师申请并申请法院申请,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例如,“律师会见嫌疑人,但没有采取相应的支持措施来保护律师的权力,这使得很难见面。因为检察官反对调查机构的批准权,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办?”

Yu ning强调,在法律确认之后,也存在合规和执行的问题。 “必须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救济措施明确,那么相关的责任就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