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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可靠侦探社-婚外情引发隐私权纠纷:维权为何反成侵权?|国是说法

发布时间:2025-06-06 点击量:168

近期,有新闻报道指出,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涉及第三者对原配提起诉讼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2023年,黎茜女士在发现其丈夫胡铭与王月女士有不正当关系后,擅自安装了监控设备并泄露了私密视频,这一行为引发了王月女士以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裁定黎茜女士删除了不当的视听资料广州哪里有靠谱的侦探公司,但未支持王月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众多网民对法院的裁决表示赞赏,其中不乏有人主张对婚外同居者应依据重婚罪追究法律责任。然而,另一些网友则提出,侵犯个人隐私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那么这起案件究竟该如何评判呢?

隐私权与配偶权的法律博弈

在本案里,黎茜于其丈夫与王月共同居住的租赁住宅中装置了监控设备,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权益?

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强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活动以及信息享有不受侵犯的权益。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王月与胡铭共同居住的地方,属于私密空间范畴。而黎茜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其行为已明显侵犯了他人隐私权。

谢鸿飞指出,尽管黎茜作为合法的伴侣拥有相应的权利,然而她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重婚罪取证要点,所采取的方法和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表明,黎茜的行为虽然是为了捍卫家庭权益,然而,她所采取的“维权途径必须合法”,其偷拍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必要范围。这一裁决的推理逻辑彰显了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严格态度:虽然配偶权在法律上受到保护,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为代价。

谢鸿飞指出,黎茜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月的肖像权,还侵犯了其名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许可重婚罪取证要点,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公开展示其肖像。黎茜公然曝光了王月的私密照片与视频,这一行为使得王月的社会形象受损,构成了名誉权上的侵权行为。尽管如此,法院最终并未同意支持王月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这主要是因为王月自身存在过错,并且未能充分证明其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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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隐私权的罪与非罪之辩

黎茜将私自拍摄的私密录像分享到了抖音和微信朋友圈,这一行为是否涉嫌传播淫秽内容或是侵犯他人名誉?

从刑事责任的视角来看,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的教授、同时担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的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需满足传播内容详尽描述性行为或赤裸裸宣扬色情,并且情节必须严重。然而,在本案中,视频内容主要聚焦于出轨的事实,并未包含具体的性行为描写,同时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肖怡指出,侮辱罪成立需满足条件,即“公然侮辱他人重婚罪取证要点,损害其人格尊严,且情节相当严重”。尽管黎茜公开了王月的隐私,但其初衷是为了阻止丈夫的不忠行为,而非有意贬低王月的人格。考虑到王月在与有配偶的胡铭同居时,本身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黎茜的行为并未达到侮辱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

黎茜所获取的通过偷拍手段的证据虽然被法院采信,用以确认王月与胡铭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然而,她公开传播这些证据的行为依然被判定为侵犯他人权益。

谢鸿飞指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合法性是审查的核心。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那些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证据,均不能被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而且广州可靠私家调查公司,证据用途与取证手段也需要分开评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张明律师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指出,由于取证过程存在违法行为,涉事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他人居住地私自安装摄像头并散布偷拍内容,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6项关于“偷窥、偷拍、窃听、泄露他人隐私”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有可能遭受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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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以夫妻名义”的界限

身为已婚者,若与异性共同居住并拥有稳定住所,这能否被视为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进而构成重婚罪呢?

肖怡强调,《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构成重婚罪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若双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比如对外宣称夫妻关系、共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便已构成重婚罪。

张明提出,对于重婚罪的判定,必须严格依据“以夫妻名义”这一罪名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通过全面审查同居的事实、邻里提供的证词、社区的登记资料以及其它相关证据来做出判断。如果仅有同居行为,却无法证明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么就难以构成重婚罪。

肖怡指出,受害者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均有权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关于重婚罪。若受害者未自行提起诉讼,且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例如长期以夫妻身份公开生活),检察机关则可依据职权主动提起公诉。

专家指出,处理婚姻争议时的维权举动必须遵循法律和规定,任何以损害他人权益为代价的所谓“维权”行为,都有可能遭受法律的制裁。在努力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的过程中,既要确保合法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要防止个人隐私权遭到不当利用,这需要借助法律途径来妥善解决,而不是采取私自报复的方式。

(文中案件涉及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