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哪里有正规小三侦探公司-富商去世将遗产留给第三者和私生女,法院:非婚生女可继承总遗产的80%!婚生女无法接受,“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人”
近日,一场遗产继承官司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朱某,一位富有商人,在离世时留下了一份遗嘱,将他的财产分配给了他的婚外情伴侣黄某以及非婚生女儿。经法院审理,遗嘱中对非婚生女儿的继承部分被认定为有效婚外情可以起诉吗,然而,将财产赠予黄某的部分由于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风俗,因此被判定为无效。因此,这部分遗产将由婚生女儿和非婚生女儿按照法定程序共同继承。
法院最终裁决,朱某博,这位非婚生女儿,将获得遗嘱中一半的遗产以及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六十,合计占总遗产的百分之八十。与此同时,婚生女儿朱某蕙则继承了遗产的百分之二十。在朱某妻子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因妻子遗产问题对簿公堂,法院判定朱某蕙有权继承超过七百六十一万元的遗产。据此,朱某的遗产总额需从其名下资产中扣除这部分已继承的资产。
律师指出,此案件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在诸多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据此判定遗嘱中关于赠与婚外情对象的条款应属无效,且这一判定既合法又合理。依据现行法律,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均应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具备平等的继承权。
朱某蕙,这位婚生女儿,她觉得由于母亲比父亲先离世,并且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立下遗嘱,导致父亲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继承自母亲。这样的判决让她感到无法接受,因为母亲的财产大部分落入了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手中。她的代理律师已经表明,他们计划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富商手写遗嘱
财产留给婚外情对象和非婚生女
2024年6月,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一宗遗产继承争议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已故富商朱某的遗产问题,朱某于2023年6月不幸离世。此案原告是朱某的非婚生女儿朱某博及其母亲黄某,而被告则是朱某的婚生女儿朱某蕙。
在法庭之上,黄某一方提交了朱某在2021年亲手书写的遗嘱,遗嘱内容显示,“我离世后所有财产将全部由黄某及其女儿朱某博继承(原文中应为‘承’)”。
朱某手写的遗嘱
黄某期望法院裁决朱某的遗产应全部归原告所有。而朱某蕙坚持,鉴于其母亲比父亲先离世,她有权继承父亲从母亲那里继承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至于剩余的遗产,她主张自己应继承其中的80%,朱某博则应继承剩余的20%。
朱某蕙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她的父亲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了母亲,并在2004年生下了女儿朱某博。由于受到极大的刺激,母亲患上了精神疾病。在此后的数年里,朱某蕙曾将母亲接到自己身边进行照料,但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制带走。父亲将母亲安置在了一处出租屋中,由保姆负责照料,而他自己则与第三者和私生女一同居住在别墅之中。
朱某蕙透露,在母亲离世之后,她与父亲因母亲遗产的分配产生了分歧,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遗产的分割。历经一审、二审,以及撤销重审和再审的程序,最终法院判决朱某蕙与父亲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其中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据此,朱某蕙应得的遗产金额为761万余元。朱某对该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婚外情可以起诉吗,朱某不幸去世,导致上诉人身份发生变更,由朱某的非婚生女朱某博接替。最终,法院在二审阶段依然维持了原先的判决。
在相关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庭审期间,朱某蕙指控其父对母亲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同时指出在婚姻持续期间父亲有出轨行为,并生有一女;而朱某则指责女儿不孝顺、未妥善照料母亲,甚至有伤害母亲的举动。然而,双方均未能出示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判定遗嘱部分有效
取消婚外情对象继承资格
红星记者观察到的遗嘱图片揭示,这份遗嘱是用笔记本纸书写的,其中将“继承”误写为“继成”,并且存在两处修改痕迹。经过一审法院审理,确认该遗嘱反映了朱某的真实意愿。朱某的遗产数额是他全部资产减去在先前诉讼中被判决分给朱某蕙的761万元,以及朱某妻子应得的遗产(实际扣除金额超过774万元,其中包含诉讼费和执行费)。
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法院指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应享有同等的权利。结合朱某的遗嘱内容,朱某博有权获得遗产总额的一半。法院判定,黄某成为遗嘱受益人及朱某博的非婚生子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此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良好风俗。因此,这部分遗产需依照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割。考虑到抚养责任,朱某博将继承60%,而朱某蕙将继承40%。最终,朱某博在朱某遗产中继承了80%,朱某蕙则继承了20%。
一审判决书中对遗产分配的判定
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一致选择了提起上诉。在二审的判决文件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双方在遗嘱是否有效这一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黄某一方主张,民法典继承部分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有明确的规定,鉴于本案属于继承争议,不应当援引婚姻案件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朱某在立遗嘱时,其妻子已故,彼时朱某处于单身状态,其行为并未违背公序良俗。
朱某蕙在二审阶段指出,朱某所立遗嘱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因此应当被判定为完全无效。黄某的母亲及其女儿属于利益一致的群体,而朱某与黄某之间发生的婚外情,长达数十年,并育有一女,这一行为背离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理应受到负面评价。此外广州专业调查公司哪家好,朱某蕙还强调,这份遗嘱是在废纸上书写的,存在众多瑕疵和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其真实性令人怀疑。
朱某蕙所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来自我国知名学府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及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亦指出,该遗嘱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被视为完全无效,并应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处理。此外,专家们还强调,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原则应当是“平等保护”,然而一审判决在非婚生女子的权益上存在较大的偏袒,这与立法的初衷相悖。
二审法院未对双方的诉求给予支持,确认了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准确无误,处理决定恰当合理,因此保留了原审判决。
“母亲遗产流向伤害她的第三者”
婚生女称无法接受
朱某蕙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她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难以接受。她指出,自己父亲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法院也认同了这一点。然而,目前的判决使得原本属于她母亲的财产落入了伤害她母亲的人手中。此外,朱某蕙还提到,父亲的出轨行为使得母亲精神受到极大打击,导致她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立遗嘱,从而使得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朱某蕙对于非婚生女因与父亲同住时间较长而被判分得更多遗产的判决结果感到无法认同。她认为,这种状况是父亲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所引发的,不能仅凭这一点就断定其履行了更多的赡养责任。
朱某蕙的辩护律师,来自江苏永衡(宿迁)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娟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他们最为难以接受的是,朱某蕙母亲的遗产最终落入了朱某蕙父亲的私生女之手,这一结果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王洪娟律师指出,朱某博本人并无过错,然而,由于她与母亲是紧密相连的,最终的遗产分配结果却让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流向了那些伤害她的人。朱某蕙的母亲于2008年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更是不幸卧床不起,丧失了立遗嘱的资格。若她尚有立遗嘱之能,必定不会将个人财产赠予他人。王洪娟透露,他们计划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11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成功联络上了朱某博,朱某博透露,她建议记者向她的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事宜。到了23日,朱某博的法律顾问给出了回应,指出他们的继承权争议案业已作出裁决并生效,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他们不便接受媒体采访。
遗产给第三者无效符合近年司法实践
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同等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杨燚律师指出,此案与2001年泸州发生的“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具有高度相似性。自该案之后,司法界普遍观点均认同,对于第三者的遗赠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则其效力应被认定为无效。
红星记者经过调查发现,这一案件当年受到了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黄某彬在生前设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个人遗产无偿转赠给了他的婚外情伴侣张某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公民个人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触犯公共秩序及社会道德规范”的原则,指出黄某彬与张某英所建立的非法同居关系及其所立遗嘱,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还损害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该遗嘱体现了黄某彬的真实意愿,且在形式上看似合法,但在赠与财物方面却存在实质性的违法问题,因此法院判定该遗嘱无效。
杨燚阐述,在遗赠法律关系的框架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身份原因导致任何受遗赠人继承权被中断的情况广州哪里有专业的外遇调查公司,并且,从维护私人财产权益的立场出发,遗赠人基于自主意愿所实施的赠与行为,即处分权,亦是私法领域内需要重点保护的事项之一。然而,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的不正当关系严重损害了遗赠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及家庭和谐,违背了婚姻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触犯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应当判定遗赠人的这一遗赠行为无效。此法律条款的运用,与我国当前推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反之,若法院认可了此遗赠行为,将可能对我国积极倡导的价值观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杨燚律师指出,遗嘱中对非婚生女儿权益的认可是恰当的,因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享有同等地位。此外,婚外关系中孩子的诞生本身并无过错,因此支持其部分权益是合法且合情理的。
张静律师,作为炜衡律师事务所婚家委的主任,也指出,历史上有过因违背社会公德而变更遗嘱内容的案例。在其中一个案例中,朱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便与他人同居,这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婚姻忠诚的规定,因此,认定其将遗产赠予第三者的部分无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朱某若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所认知,且不打算将遗产传予长女,他完全可以选择将遗产赠予他人,例如,将全部遗产转给次女朱某博。
张静指出,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或许难以认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地位,朱某蕙的看法亦显露出对这一原则的抵触情绪。然而,民法典中明确载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对其进行侵害或歧视。”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他们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法律不被承认或父母有过错而遭受权益上的损失。
张静提到,民法典继承编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进行了规定,只要遗嘱满足这些形式要求婚外情可以起诉吗,其效力不会因书写于草稿纸上或是否经过公证而受影响。除非有反证,例如遭受胁迫或非真实意愿的表达,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证明遗嘱存在伪造等情况,否则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确认遗嘱的有效性。案件中朱某蕙提到的遗嘱的一些问题,都只是推理和怀疑。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刘亚洲